行政院在4月初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法草案,堪稱是20年來最大的修法幅度,增列許多合理使用的規定是一大重點,新聞也有大幅的報導,比較少人注意到的刊登盜版品廣告將有可能會被處罰。這看似是對權利人(著作權人)較為有利的修法,但實際上也對消費者也有所保障。

目前規定:實際有銷售盜版品才可能被處罰

依照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在網路上販賣非法的盜版品,必須要有「公開陳列」或「持有」的行為,才可能受罰,如果僅是單純張貼販售訊息,而沒有銷售行為的話,較難認定為觸法。

這是什麼意思呢?例如小明在網拍平台上張貼販售沒有經過原廠授權的寶可夢噴火龍玩偶,因為他只是刊登販售資訊,並不能代表小明真的有盜版玩偶,有可能是接單後才去製作盜版品,也有可能是小明只是幫忙轉貼訊息,這樣的行為在現行法律下並不會被處罰。

至於要到什麼情況才可能觸法呢?必須要有銷售行為存在,也就是說買家真正買到玩偶了,小明才可能被處罰。換句話說,目前如果以廣告、電子媒體、網路等方式而刊登販售盜版品的話,並不會受到處罰。

修法後只要「刊登」販賣盜版品即為觸法

可是這次修法草案將「刊登盜版品廣告」的行為,一律視為侵害著作權。簡單來說,如果修法之後,不管小明手上到底有沒有噴火龍玩偶,他只要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就算違法。

再提出幾個常見的廣告案例,例如:小明在網路平台刊登販售內含盜版歌曲之隨身碟訊息,或者是利用廣告傳單宣傳購買PS5就送破解版的遊戲軟體,又如在社交媒體刊登販售盜版成人影片光碟等等,這些賣盜版品的廣告在未來修法通過後,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了。

網路平台對於盜版品的責任是什麼?

賣家在網路平台販售盜版品有民事刑事責任,那麼網路平台也需要擔負責任嗎?實際上,著作權法針對網路各式平台(包括網拍平台、社群媒體等等)設有避風港(safe harbor)條款,也就是免責規定。

為什麼要有免責規定呢?因為考量到網際網路的發展特性,平台業者並不是執法人員,其實無法逐一檢查上架商品的合法性,也不容易判斷每一則網友的PO文內容是否會違反法律。因此對於不知情的平台業者要求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是過重的,反而造成網路服務限縮,不利於消費者。

但完全把平台業者的責任免除也不公平,所以法律還是會要求平台業者應該盡一些義務,才可以主張免責。例如,前面提到的小明賣噴火龍玩偶的例子,某天被權利人任天堂公司發現了,便向平台業者提出檢舉通知。

如果平台業者在事前已經有告訴賣家,不可以販售侵害他人權利的產品,並且在收到檢舉後就將商品下架,同時也沒有從中獲利,當然平台業者可以免責;反過來說,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例如沒有將商品下架,那麼就會有共同侵權的責任產生了。

小結

此次著作權法修法草案「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把原本不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認定為是侵權的一種,法律規定的侵害類型變多了,可以說更加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但也可以說是在擴張著作權人的權利。

不過,可預期的是一旦修法通過,會大幅減少非法盜版品的廣告,少了這些非法資訊,也可降低消費者買到盜版品的機會,對消費生態來說也是一種保障。但殺頭的生意還是會有人做,消費者還是要多留意比較,找相對有信譽的商家購買,以免買到非法的盜版商品了。

註:本文為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不代表任何法律建議,如讀者有任何實際法律問題,請務必徵詢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

*本文經「尤騰毅」授權轉載,原文:著作權法擬修法處罰刊登盜版廣告,對消費者有幫助嗎?

責任編輯:易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