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陳美文,執業律師、執業會計師。

近期元大台灣價值高息ETF 00940在投資人間引發熱潮。

它還沒掛牌上市,就募集高達1752億元資金,創下ETF募資的新紀錄。但同時,也有股民在臉書(Facebook)創立公開社團「00940自救會」,當中有一篇貼文是:若掛牌當日(4月1日)跌破發行價10元,將控告元大坑殺散戶;這個自救會才短短3天,就吸引萬人加入。

掛牌價格未如預期,真能控告發行人嗎?00940自救會中的該篇貼文可否成真?

可以告元大嗎?事實是,投資本來就有不可避免的風險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這句話,相信大家一定聽過,但有多少投資人真把這句話聽進去?

或許會有人認為,這不過是卸責的廣告用語,但其實這是金管會要求基金廣告加註的警語;目的就在提醒投資人,無論基金連結的投資標的為何、基金經理人操盤績效如何、基金廣告標語多麽吸引人、基金規模或投資人數多寡等,只要是投資,就無法保證一定會獲利。

金管會近日也以新聞稿重申:任何投資均有風險,希望投資人在投資前,除考量自身能力外,應先充分了解投資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註一▼)。

▼註一

投資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折溢價風險、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等。

以股票或基金來說,整體投資環境變動、產業循環或投資標本身營運情況等因素,均會影響股票或基金的價格。

尤其像ETF或基金,通常集中投資於相同或相似標的,例如近期的熱門題材公司治理、高股息,或高科技產業等,更容易因特定產業或題材的景氣循環或產業特性而同時漲跌,導致該檔ETF或基金價格受到影響。

請理解,投資不是儲蓄!

與投資不同的是,儲蓄是將資金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銀行、或向保險公司購買儲蓄保險。

在存款人定存或儲蓄保險到期或解除時,都可以全額取回當初存入的金額,以及儲蓄期間所賺的利息。除了強調固定利率之定期存款或儲蓄保險外,通常儲蓄只需承受利率變動風險(暫且不討論較少見的銀行擠兌風險),如央行調降存款利率時,利息收入才會受到影響;但也只是利息變比較少,不會因此損失既有存款(註二▼)。

▼註二

銀行或保險公司經營情況或市場變動,不會影響儲蓄的結果。

因此,儲蓄被認為是風險極低的理財方式。

無論如何,固然投資會面臨這麼多的風險,但在低薪、低利率的時代,且在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台灣,多數人還是會選擇將資金投入證券市場,以增加被動收入。

然而,正所謂「高報酬,高風險」,在享有投資的高報酬回饋時,也就需承擔產生損失的高風險。

誰來保障00940投資人?

廣大股民一定會有疑惑,承擔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就是只能等著被「割韭菜」嗎?股民們投資如果受損,該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這邊不免就要提到投資人保護中心(下簡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的成立目的,是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而生;依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投資人雖然只要有民事爭議,就可以向投保中心提出申訴或調處,但只有在下列情況,投保中心才會提起訴訟(註三▼):

  1. 因募集、發行、買賣有價證券違反證券交易法,致投資人與發行人、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間產生民事爭議。
  2.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有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或其他重大違反法令章程的行為。

▼註三

根據投保中心的整理,投資人為了求償而進行團體訴訟的案件類型,常見如:財報不實(參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0-1條)、公開說明書不實(參見證券交易法第32條)、操縱股價行為(參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舉例來說,樂陞公司及其董事因公開收購案,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操縱股價行為及內線交易等行為,經檢察官起訴後,投保中心才能代表投資人,發動「團體訴訟」求償。

又例如,大同公司於召開2020年股東常會時,股東會主席分別以股東取得股份資金涉及中資違反法規無效,以及取得股份超過10%未依法申報而無表決權等理由,限制股東行使表決權。

當時的爭議,經投保中心審理,認定股東會主席的做法,已重大違反法令及章程,也就幫投資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任董事的職務

由此可知,投保中心並非無條件全面保護投資人,只有在證券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重大違反法令及章程時,才會協助投資人求償或向法院提起解任職務的訴訟。

至於單純因投資市場變動,導致投資人發生損失的情形,就不是投保中心要保護的事情!

00940自救會股民還能告什麼?

從前面的說明可知,如果00940的經理公司元大投信,沒有違反前述情形,檢察機關也不會啟動調查,投保中心更沒有立場介入。

再者,ETF非公司股票,不是由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而是投信業者(即經理公司)發起的指數股票型基金。

雖然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但基金經理人只是按照指數裡的成分股跟比重建置投資組合,不會主動選股或加減碼操作;基金經理人更不是ETF成分股的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也沒辦法以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向法院要求解任職務。

到此,難道股民真的沒招了嗎?

上文提到,ETF是由經理公司發起的基金,因此,若經理公司有違法行為,諸如經營業務有虛偽、詐欺、違背職務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狀況,是有機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來起訴或處罰的。

但若經理公司無前述違法行為,回到《民法》的角度來看,自救會若堅持求償,只能先證明經理公司或經理人基於故意或過失,對自己造成侵害,並且造成損失。

因此,若00940的市場運作一切符合法規,且無法證明是由他人行為、導致交易價格未如預期,00940的股民也還是無法如願難請求賠償。

回到故事開頭,雖然元大投信定調00940為高息ETF,並指出2023年指數股息率達 14.4%,遠高於台灣加權股價指數。但其在申購網頁明確提及:「指數股息率提供參考用途,其歷史績效不應被視為現在或未來表現及績效的保證,亦不代表基金配息率。」

在公開說明書中也載明:「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由上可見,元大投信也無法提供配息及獲利保證,更遑論保證ETF交易價格不低於10元(如果元大投信保證交易價格不低於10元,可能反而涉及操縱市場)。

因此,股民在投資前,應理解「市場波動造成價格漲跌,就是投資所需承受的風險」,並聽從金管會建議,於投資前詳閱公開說明書、評估自身風險的承受程度,才是保障自身投資權益的最佳方法。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