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4月15日臨時宣布,要打完第三劑才可參加團體旅遊,由於事先未知會交通部,交通部長王國材「看報紙才知道」,讓旅行社、旅宿業者、觀光局炸鍋,整個周末都在因應退票、取消;晚間交通部觀光局再與業者協調溝通,訂出退費機制。

觀光局局長張鍚聰今日分別與旅行業及旅宿業者溝通,包含須完成第3劑接種對象、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旅客如何處理、特定團體認定及解約退費適用原則。

觀光局表示,分為兩部分,參加團體旅遊,以及參加特定團體旅遊者。參加團體旅遊的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均需完成第3劑接種,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的旅客。

觀光局表示,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12周)者,請旅客儘快於出團前打第3劑;已打完兩劑,但「未滿」間隔期(12週)者,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另有醫師開立證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的「快篩」陰性證明,即可參團。

而爭議最大的解約退費處理原則,觀光局表示,出發時間為4月22日以後者,未符合完整接種(即接種第3劑)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單據(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旅宿之取消費用等),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至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的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的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觀光局說,另外,會議也訂出特定團體的認定,是指成員間彼此特定(例如:學校畢業旅行、家族旅遊、員工旅遊等),不需要符合上述需完成第3劑接種的規定。

觀光局表示,特定團體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的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的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而旅行業代收代付的行業,相關團費(必要費用)皆已於出發前給付合作廠商如航空公司、旅宿業者等,為減少業者及民眾損失,國內航線的航空業者同意,4月18日前預定於4月22日後出團團體,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旅行業者可於4月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的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改票;自4月22日的團體旅遊即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而觀光局今與業者溝通,因為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以長久合作的善意考量,從寬處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響的個案,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

觀光局表示,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品保協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倘調處不成,後續可再向觀光局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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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鍾守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