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務員輕生案,因疑似主管霸凌部屬,引發全台譁然,這也讓人反思,為什麼總要等到悲劇發生,主管再下台道歉,難道不能防患於未然嗎?

「每次勞工來問(霸凌問題),我的諮詢意見難免比較保守,勞工最後反而選擇放棄爭議。」長期關注勞資議題的圓矩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晴羽解釋,對於霸凌,目前法律制度規範不完整,所以很難保護受害者。

霸凌申訴流程不健全
加上法律定義模糊,受害者難佐證

舉例來說,去年MeToo事件爆發,《性別平等工作法》今年三月執行新法,規定雇主只要接到性騷擾申訴,必須同步通報主管機關,降低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可能,但霸凌缺乏類似流程。

同時,法律欠缺霸凌明確定義,判決見解也很模糊,多要求要有「持續性」,比如一段時間內,屢次言語辱罵,但若要認定霸凌構成心理創傷,甚至自殺,這些行為必須跟受害者存在因果關係。即使時序上換了特定主管後,開始出現失眠問題或看心理諮商,法院仍要求尚需經職業醫學專業認定,霸凌才能成立,這讓加害者有了辯駁空間。

比如排擠也是一種霸凌,但若是主管下班請吃飯,同事都去了,就是沒邀你,這是透過孤立來造成傷害。但下班時間是私領域,主管如何邀請,似乎又是個人自由,這就導致排擠行為難以成為霸凌的佐證。

所以,霸凌真的無法杜絕嗎?

「有人的地方,就存